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外资公司申请的提出
一、注册外资公司提出申请的主体
1.本体条件
根据所要设立的企业的不同形式来区分: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其申请的主体应当是外国合营(合作)者(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中国合营(合作)者(指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而外资企业应当是外国经营者(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2.提出申请的前置条件
前述主体向国家审批机构提出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具有工商部门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因此,只有预先向工商管理部门报送其拟设企业名称,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才能进一步向国家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二、注册外资公司流程中申请提交的材料
根据拟设立企业的不同类型,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申请设立合资经营企业,由中外合资经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资经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资经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苷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4)由合资经营各方委派的合资经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2、3、4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资经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审批机构发现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设立合作企业,应当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6)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上述所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文本,第2项、第3项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文本。
3.外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述第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代为办理上述事宜,但须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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