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限制外商注册外资公司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
(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注册外资公司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商务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商务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