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时限:
自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申办资格: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登记注册的,已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股份公司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需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资企业注册处办理相关登记注册事项变更登记。
申办手续:
1、股东大会决议;
2、由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3、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复印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6、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股东会认可的清算(包括股东会、或清算小组委托会计法律机构的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原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电子营业执照)、企业公章。
注:
①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②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③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上述文件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办理程序:
收件-受理-决定-发照
1.外资注册企业需要什么条件
虽然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但成立一个外资注册公司也要按照中国法律进行,如何成立协会同样需要一些列注册手续,丝毫不会偏袒,一视同仁。外资公司的注册条件不会因国籍不同而有特殊照顾,条件如下:
1.外资企业股东外商独资公司的股东可以为外国企业,也可以外国居民.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对于中方股东有特殊要求,即中方股东不能是中国居民,必须是中国公司。外资注册公司时,需提交并验资股东的身份证明。外国企业提交经公证过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个人提交经公证过的护照。
2.如果设立监事会,需要三名监事成员,若不设立监事会,可设立一名监事,此人可以是外国人,也可以是中国大陆居民,办理外资公司注册时,丈提交身份证明。
3.外资注册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若不设立,需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是大陆居民,也可以委派外国人担任。
4.在中国大陆注册外资公司,需要实际出资,外资公司可依据《新公司》法规定出资注册。外国投资者需要将注册资金打入外资公司外汇账户,由专业会计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5.外资注册时需要对公司名称进行核准,需要提交多个公司名称查名。
6.经营范围必须明确,业务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字数在100字以内。
7.公司注册地址是商务办公地址,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发票,房产证复印件等。
8.外资注册公司成立时,需要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章程中必须包括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
9.外资公司审批时,需要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10.外资注册公司进行财务登记时,需提交一名财务人员信息,包括身份证没复印件,会计上岗复印件与照片。
11.公司设立一名法人,法人可以是股东之一,也可以聘请。
一、上海外资公司名称注册查询所需材料
办理外资企业名称查询手续,需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外资公司查名所必须提供的材料。
1、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
外国投资者为个人,则提交个人护照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外国企业,则需提供外国企业合法开业证明。上述材料需由当地的律师做公证,并交由中国驻当地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中外合资企业查名,中方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外国个人投资设立外资公司,由个人签字,企业投资的,则由外国企业董事长签字。中外合资企业,中方由企业盖章。
3、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需由全体投资者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
4、外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投资比例
上述材料填写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
二、外资公司名称核准程序
1、准备上述列明的外资公司查名所需材料
2、由委托代理人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材料
3、工商局预查公司名称
如果外资公司名称不能通过,则需重新起名。
如果外资公司查名通过,则会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受理通知书》。
4、区工商局将预查通过的外资公司名称上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5、审批通过后,颁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上海外资公司名称核准登记所需费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外资公司名称注册查询及登记的收费标准为100元人民币。
四、上海外资企业名称查询与核准所需时间
1、外资公司查名时间:当场查名。
2、外资公司名称核准登记时间:5个工作日。
外资公司股权变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与文件:
1、《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原件);
4、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5、依法经其他投资者同意转让的声明(原件);
6、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电子版营业执照;
9、其他有关文件。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文书。
注:以上未注明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