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
办理地址:溧阳路249号业务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时至11时,13时至17时
联系电话:*3082
办理时限:90日
申办对象资格:
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除具有普通货物运输开业条件外还须具备:
1、拥有10辆(50车吨)以上封闭式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二级以上专用货运车辆;
2、业主、驾驶员、业务人员须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驾驶员应有安全行驶2年以上或安全行驶5万公里以上的经历证明。
申办材料:
1、申请报告;
2、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立项批准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会、统计人员名册及职称证明;
5、理货、结算、统计、调度、驾驶员职业培训合格证;
6、资信证明;
7、符合零担货运技术要求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二级车况等级以上的检测报告;
8、驾驶员2年以上或5万公里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9、仓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仓库证明或租用证明;
10、管理制度文本、企业章程文本、法人代表任职文件。
办理程序:
1、经营者向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提出筹建立项申请;
2、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在60日内作出立项审批决定;
3、凭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的立项批准文件于筹建完成后向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提出开业申请;
4、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完成开业审核,并报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审批;
5、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在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者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颁发《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凭《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税务部门办妥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
收费标准及依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8元/张、本道路运输证 6元/本零担货运铝质标志 95元/块道路货物运单 8元/本道路货物运单IC卡 10元/张零担货运清单 6元/本收费依据:《关于重新核定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沪价行[1999]072号、沪财综[1999]014号
办理依据:
1、《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第1039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2、《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号公告(1996年1月30日),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